定額補貼的目的,在於補助家庭急用,藉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由市區町村作為主管單位以匯款或其他方式發放。
凡於平成21年(2009年)2月1日(稱為「基準日」)當時,已登錄之外國人,除了短期居留者及非法居留者以外,均為發放的對象(稱為「發放對象」)。,這些要件,自基準日起至市區町村決定發放補貼時為止,均必須符合。
凡於外國人登錄原票中已登錄之個人,發放金額為每人12,000日元。但,於基準日當天年齡為18歲以下或65歲以上者(※),每人20,000日元。
18歲(含)以下:出生日期為平成2年(1990年)2月2日(含)以後
65歲(含)以上:出生日期為昭和19年(1944年)2月2日(含)以前
以外籍人士而言,凡是發放對象本人(稱為「申請人 / 領受人」)可領取定額補貼。
領取定額補貼時,必須向基準日當時,外國人登錄所在之市區町村申請,由該市區町村核定補貼的發放。
申請用文件,將以寄送方式送交發放對象(申請人 / 領受人)※。* 市區町村也可採用其他方法通知。
申請人 / 領受人須在申請書上填寫必要事項,檢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影本(正面和背面)以確認領受資格,並附上存摺或提款卡影本以確認滙款帳號,向市區町村提出申請。
關於申請或領受的實際詳情,請洽詢基準日當時所登錄之外國人所在地的市區町村。
在決定基準日時,首先,考量到應盡量縮短基準日與發放日期之間的期間,且需預留登錄外國人登錄原票所需的合理化時間,又考量必須在會計年度內開始發放。因此,充分檢討以上幾點之後,決定以盡可能最晚的時間點-2009年2月1日作為基準日。
本次定額補貼金的發放計劃,是以市區町村為主管單位,對全國超過5,000萬件的申請進行發放。為了:
故以可釐清居住情況之公開資料,事實上也是許多公共服務參考基礎的外國人登錄原票當中登錄的資訊,作為發放依據。
<參考資料>各別市區町村所需的準備時間,依當地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而異,為能盡早發放補助給當地居民,已完成準備的市區町村,即可開始發放。
基準日翌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不為發放對象。
原則上申請書會寄送至於基準日當時,外國人登錄原票中所登錄的地址。但是,若申請人/領受人,因搬遷或長期住院等因素,居住在不同於外國人登錄原票的記載的居所者,可以另行索取申請書,申請發放。詳情請洽詢基準日當時之外國人登錄所在地的市區町村。
若申請人 / 領受人在市區町村核定發放前身故,則由該申請人 / 領受人在基準日當時,與其同居或共同負擔生計之個人(不論為日本人或外國人)成為申請人 / 領受人。
若於身故前已核定發放,則視為財產權已成立,由辦理繼承手續的繼承人繼承。
若個人於基準日當時已成為給付對象,為何其身故後不是由家屬領取該份補貼?
針對外國人士的部分,是以給付對象為申請人 / 領受人。所謂申請人 / 領受人,是指具有申請/領受資格之人,該資格不成為繼承對象。
若申請人 / 領受人無法自行申請/領受時,可由代理人代為申請 / 領取。關於代理人資格之詳情,請洽詢基準日當時外國人登錄所在地之市區町村。
發放給社會救助的救助對象的定額補貼,不會被認定為收入,因此不會影響社會救助發放。
定額補貼為免課稅項目,因此不會成為課稅對象。
為確保申請人 / 領受人確實收取定額補貼,通常,為確認本人及確認領受資格,因此必須提出必要的文件。為使發放迅速無誤,敬請配合。
以匯款方式領取定額補貼時,申請人須填寫銀行帳號等資料,作為指定匯款的帳戶,為了確認滙入銀行的帳號資料,煩請提出必要的文件。若存摺或提款卡上,除了「匯入的金融機構名稱、分行代碼、分類、帳號及帳戶所有人姓名(日文假名拼音)」以外,還記載著其他資訊(如:印鑑資料或具有信用卡功能之金融卡的信用卡卡號等)時,可在影本上將這些資訊塗黑。為使發放迅速無誤,敬請配合。
因定額補助的發放計劃所獲悉居民的個人資料,將依市區町村所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條例,只運用在與該發放計劃有關的必要範圍,並且嚴格的管理與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