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省就有关针对无线电波法(1950年法律第131号,下称“法”)第103条之2第14款各项所列商家出于专门供作该各项规定的办公之用的目的而开设的无线电台以及该条第15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无线电台,对临时无线电波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告示草案征求了意见,获得了一条意见,现公布提出的意见以及总务省对此的看法。总务省拟根据收到的意见,及时进行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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