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省就根据《电信事业法》(1984年法律第86号)第31条第1款指定特定相关公司事宜,咨询了信息通信行政和邮政行政审议会,并于今天收到了按照指定方案进行指定为适当的答复。总务省将根据本答复,及时通过公告指定特定相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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