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 关于指定《电信事业法》第30条第3款第2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对象电信公司的告示对其部分修订案及相关指南的修订案进行意见征集的结果以及信息通信行政和邮政行政审议会的答复

总务省就关于指定《电信事业法法》(1984年法律第86号)第30条第3款第2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对象电信公司的告示(以下称“指定告示”。)的部分修订案及相关指南的修订案,于2023年1月21日(星期六)至同年2月20日(星期一)期间进行了意见征集。
今天,就指定告示的部分修订案,从信息通信行政和邮政行政审议会收到了按照咨询进行修订为适当的答复,现将就该修订案及指南修订案收到的意见及总务省对这些意见的看法予以公布。
总务省计划根据本答复及意见征集的结果,及时进行指定告示的修订及相关指南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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