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规则第14条之5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电信线路设备规模等的报告的正确性,总务省今天对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代表董事兼社长:北村亮太,法人编号:7120001077523,总公司:大阪府大阪市)(以下简称“NTT西日本”)、东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代表董事兼社长:澁谷直树,法人编号:8011101028104,总公司:东京都新宿区)(以下简称“NTT东日本”)以及株式会社ZTV(董事兼社长:田村欣也,法人编号8190001000667,总公司:三重县津市)(以下简称“ZTV”)进行了指导。